这里有个微妙的问题:我们毕竟不能脱离to be去思考生活问题,但又不能局限于to be,因此只有放弃知识论态度代之以另一种态度去对待生活事实这一特殊的存在论事实,才能发现其中那种具有特殊意义的存在论问题,即那种由to be走出to be的问题。
如果这样,生活就萎缩成为属于某种社会的生活。这种对普遍原则的思考,也就是对‘终极价值的追求。
确实,这种反思是在观念中型构理想的法律生活的基础,对于支撑人的现实的法律生活的是或者真实的根据与理由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合理反思、怀疑和批判,也是构建新的理想的基本法律原则的前提,而且,这种反思、怀疑和批判往往终结为某种或者某些具有价值意味的应该(ought to be)的命题陈述,这类应该(ought to be)的命题陈述本身往往又被排除了(在自己的理论框架内)受到反思、怀疑和批判的可能性,它们于是成为基本的法律真理(实际上是法律教条)。伦理学关心的是有社会的生活而不是有生活的社会,后者是政治、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主题。这种多出来的性质就是生活的建设性。正如孙正聿教授所说的:人是现实的存在,但现实的人却总是不满足(不满意)于人的现实,总要使现实变成对人来说是更加理想(更加满意)的现实。在法律中的爱智(慧)问题上,透过法律而显现出来的这样两个方面又特别值得深思:一是法律的产生乃是基于真实的人的选择或者创造,而作为真实的人的选择或者创造的结果的法律又真真实实地是为了这些真实的人自身的。
它首先从对真实的人的法律直觉、法律情感等法律常识的认知、理解和把握开始,进而在对这些常识的反思与批判中超越法律的常识达到对法律规则、法律制度、法律组织及其实际运作的科学原理的理解。而在中国传统哲学中,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也是寻求熔‘终极存在、‘终极解释和‘终极价值于一炉的‘统一性原理。在人的社会里,孩子须按社会规定的手续出生入世,生下来就得按社会规定相互对待的程式过日子。
"而生活世界"乃是为行为角色的创造性活动提供相互理解的可能的建构性范围的因素的总和,它作为交往行为过程本身的产生来源,一直居于背后,作为背景性的因素,并只是作为文化传统力量在解释过程中体现出来。其四,由人与人、人与群体、人与社会的各方面的关系所构成的网络与结构空间,即关系世界。显然,这些法治"模式"具有多样化的属性。进入 姚建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信仰 日常生活世界 生活场景 。
"他认为,"凡具有规定性的都不外乎表示'秩序'。建构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看到了理性以及以理性为基础的现代性努力对现实的人及其生活的巨大影响与可能的改造,但它对此作了过高估计,而对社会既成的传统与习俗的作用又过分低估甚至根本忽视了。
尽管新中国建立之后就着手进行法律制度建设,但真正有意识地进行法治建设却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而在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探索中,中国的法学者和法律人基本上有意无意地普遍地是持建构主义的法治观。"⒄总之,对人及其社会而言,信仰是绝对必需的,正如社会心理学家黎朋所指出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决定人生和历史的真正因子,就是信仰。"(35) 我之所以坚持认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从现实的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及其具体生活场景开始,从尊重人的生活自治开始,主要是希望把法治的种种要求、种种规范和制度在具体的生活场景中生活化和内在化,成为现实的人的真实的生活愿望与要求,从而使现实的人在其日常生活中通过对法治的近距离、甚至面对面的直观感悟,逐步确立起对法治及其规范与制度的信任和耐心。假如一个民族的信仰发生变迁,必有整个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随之而起。
关键词:法治|信仰|日常生活世界|生活场景 我坚信,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在于社会成员对法的宗教般虔诚的信仰。而文明的进步,无论是物质与制度的进步,还是文化与精神的发展,在某些方面的确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后发展国家完全可以从先进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学习经验、吸取教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其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难度,缩小与先进的发达国家的差距。我国现代哲学家张东荪先生就曾说过:"任何制度不仅仅是一个物质文明,须知任何物质文明都有其在心理方面的概念型作为底本。正是现实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构成人对法的神圣性的制度信仰的天然产床。
我国著名哲学家贺麟先生给信仰下的定义就是:"信仰是知识的一个形态。然而,如果我们着眼于这些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模式"的基本立场与出发点,以及其关注之焦点与操作运行之措施等方面的区别与差异,那么,还是可以对其做出某些相对准确的区分的。
形式的世界"乃是行为角色从事活动时,能够与他的行为目的和利益相关联的、起着限定其行为论题的作用的外在环境因素的总和,可以成为有关各方说明认识的对象。注: ⑴[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7页。
"她认为,"日常生活总是在个人的直接环境中发生并与之相关。然而,由于其思维视角、认知兴趣和理论目标的差异,不同的思想家对生活世界的内容与构成等的看法也明显地不同。这种内部主观世界现实性的基本结构是我们所共同具有的。不仅如此,如果一个社会成员不按这些规矩行事,就会受到社会的干涉、制裁,甚至剥夺掉在这个社会里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真是生死所系。一种信仰也许被人推翻,但继之而起的又是一种新信仰。对此,费孝通先生分析说:"现代社会是个陌生人组成的社会,各人不知道各人的底细,所以得讲个明白。
同时,在现实的人的心理层面,通过法的制度与机制亦在现实的人的生活场景中的良性运作,使现实的人建立起对法的制度与机制及其良性运作的坚强信心,确立法治的良知。通过上一代对下一代的教育,每个人'学而时习之'获得了他所处社会中生活的权利和生活的方式。
因此,从日常生活世界的视角来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从生活场景之中来展现法治的运作,在我看来,它所特别强调的首先应当是如下几点: 第一,中国的法治从理论到实践必须把现实的人放在第一位,对现实的人的关注才是法治的真正出发点。其次,我忆起了法国法学家莱昂·狄骥在其《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一书中阐发的核心思想,即,作为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的社会连带关系,是所有人类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真正基础,在其之上,客观而必然地产生了经济规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但法律规则本身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从经济规则和道德规则中上升或者提升为法律规则的。
社会上为其成员规定的行为模式,普通称为规矩,书本上也称礼制或法度。进化论理性主义认为,"各种自由制度,如同自由所造就的所有其他的事物一般,并不是因为人们在先已预见到这些制度所可能产生的益处以后方进行建构的。
持进化主义的法治理论与实践主张的学者都有一个共同的典型特点,就是呼吁并身体力行地研究中国的"乡土社会"的社会规范,称其为"民间法",称国家制定法为"国家法"(或"正式法"),也就是加强对我们一向较为忽视的中国农村社会规范(如家法族规、乡规民约等)的研究。但这些学者由于所从事的专业的不同、所依凭的理论资源也有所区别。道德方面以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为核心,培育社会活动主体的道德良知。一句话,它们在根本上忽视了中国法治建设得以进行而无法回避、更不能改变的客观事实,即中国现时的人的具体的生活场景。
政治方面实行以限制政府权力、提高政府权威及其工作效率的宪政民主制度。"⒂然而,任何人也无法回避这样一个事实:"在认同与信任的圈子不断扩展之时,一个源自人性的、基本社会事实没有改变。
"⒇所以,从法治的角度来看,人们对法的神圣性的、制度性信仰,实际上体现的乃是人对法的规范、制度、组织、机构及其组合方式与具体运作的比较稳定的心态,因而也就构成法治人格的一部分。对一个在人道原则上建立起来的公众契约,对它所包含的制度、游戏规则和运作方式的尊重,是共同推进一个人道社会的基本保障。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放眼当代哲学,回归'生活世界'已不是某个人零星的偶然意见,而是不少思想家共同的注目焦点。其三,人与社会共有的文化世界,这是由历史传统、外来文化与当前的社会文化观念共同结成的一个观念、意识和精神的世界,这个世界体现了社会的思维方式、生活态度与立场,它在深层次上对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或者制约。
"因为,"他们理解,历史的前进、制度的完善、人性的醒悟都是渐进的。其二,社会的物质世界,这是人的日常生活与活动展开的现实的制度与组织空间。赫勒认为,日常生活就是"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正是"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以多种形式使自身对象化。因此,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是所有形式的信仰确立的基础,如前所叙,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其作为基础的人与人的相互信任趋于弱化,所以更需要通过某种中介(规范与制度即是这种中介、大众传媒也是这种中介)得到维持和强化。
"再次,"构成信仰的知识还有一个比较高深的来源,就是天才的直观和对于宇宙人生的识度。一个人可以凭借优异的分数进入任何一所大学,可以凭借著名大学的文凭轻而易举地择业,可以凭借黄金走遍全世界的交易所。
因此,他说:"我对于民主宪政的始终信仰拥护,完全是因为我曾实地观察这种政治的施行,从实地观察上觉悟到这种政治并不是高不可及的理想制度,不过是一种有伸缩余地,可以逐渐改进、逐渐推广政权的常识政治"。所以每见那能在生活中得教训,行为中得智识,人事方面的经验丰富、阅历多的人,常有坚定不移的信仰,以作他的事业的基础。
(31)在这里,主体、客体、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文化(观念、意识及精神)、传统、习俗、规范、制度、组织、机构、权力及物质财富,语言、符号、言说、交流、理解、仪式与行动,地域空间等等,共同构成现实的人的具体生活场景的要素。同样,"民间法"既然表达的是与"国家法"(或"正式法")相对的社会活动空间的既存社会规范,当然就不应仅包括"乡土社会"的"民间法",而应该还包括"城市"社会活动空间的"民间法"。